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028號
TPHM,102,聲,3028,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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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2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仁達
選任辯護人 盧元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
第1990號),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仁達經家人協助,於民國102 年8 月 23日取得診斷證明書,診斷被告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高血 壓性心臟病與高脂質血症,並由心臟內科醫師認定須繼續追 蹤治療,有必要接受心導管檢查及介入治療,另被告坦承所 犯,僅為查明真相,還給公道,即令可能重判,仍執意上訴 ,被告既已上訴,且因亦無其他事由得以證明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理由,又被告並無前科,本案並無獲利,甚 至被告係受同案被告李雲龍、陳文賢之利用,賠上公司及個 人之資產與名譽,是請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保外就醫云云。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 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 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 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 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 1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吳仁達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決所犯二罪各 處有期徒刑5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刑期非短,有相當 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 必要,因而當庭諭知自102 年7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 因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 年10 月19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此有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 第1990號案件之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押票、刑事裁定等 附卷可稽。
㈡被告對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坦承不諱,經原審判決所犯 二罪各處有期徒刑5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在案,足認被 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犯之罪,法定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 經原審判處執行刑有期徒刑8 年之重刑,倘免除羈押,則將 來案件若經判決有罪確定,依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心理, 被告為免刑罰之執行仍恐有逃亡之虞,是以前項羈押原因依 然存在。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被告所涉二次共同製造第二級 毒品犯行對社會治安、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甚鉅、國家社會 公益及被告基本權利各情,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 衡,仍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原羈押處分 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核尚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及比例原則之情形。是被告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主張 其無逃亡之虞云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 ㈢被告雖另提出102 年8 月23日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乙種診斷 證明書,證明被告由心臟內科醫師診斷,患有冠狀動脈粥樣 硬化、高血壓性心臟病與高脂質血症,並經醫囑須繼續追蹤 治療,有必要接受心導管檢查及介入治療,以上有該院診斷 證明書1 紙附卷可按。惟經本院查詢被告目前病況,據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覆稱:被告於102 年7 月19日羈押入所 ,曾因皮膚病及高血壓等疾患於所內門診治療,同年10月8 日再度安排門診,自訴入所後減重約30公斤,目前血壓109/ 69mmHg、心跳63下/ 分鐘,醫師診療後開立藥物治療,本所 將持續觀察,若病況需要將依規定安排醫師診療或戒護外醫 檢診,以上有該所102 年9 月25日北所衛字第00000000000 號、同年10月11日北所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1 紙在卷 可佐。是被告不僅可持續於看守所內追蹤治療,亦依病況需 要,由看守所將其戒送外醫,應足以治療被告目前之病況, 本件尚難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款 所稱「現罹 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因認聲請人聲請停止 羈押,保外就醫,尚嫌無據。
㈣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或其他法定應停止羈押事由,從而,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 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停止羈押,保外就醫, 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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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