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854號
TPHM,102,聲,2854,2013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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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黃士豪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17日
所為之更正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何宗漢律師」部分應更正為「何宗翰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部分將選任辯護人之姓名誤寫為何宗漢 律師,顯係誤寫,應更正為何宗翰律師,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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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