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士豪
選任辯護人 何宗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所
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部分應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案由欄部分記載為「妨害性自主」案件,顯係誤 寫,應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