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72號
ULDV,102,訴,272,2013101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沈正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鐿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
伍仟陸佰元【計算式:①坐落於雲林縣大埤鄉○○段0000地號之
面積188 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3,600 元/ 平方公尺×原
沈正通應有部分1/2 =338,400 元;②坐落於雲林縣大埤鄉○
○段00000 地號之面積254 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3,6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沈正通應有部分1/2 =457,200 元;①+②
=7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