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林貴月
上訴人就其與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