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曾清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吉和等五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