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8號
ULDV,102,補,138,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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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賴雪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彪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
5,620 元【計算式:(546 ㎡+1,940 ㎡)《按原告主張被告所
占用之面積》×670 元=1,665,6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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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