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謝允晴即謝幸如
訴訟代理人 劉正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斗六簡易庭102 年度六簡字第149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斗六簡易庭民國102 年8 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