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4號
ULDV,102,建,4,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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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君
被   告 北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五日內具狀更正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台君,且提出李台君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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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