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2年度,159號
ULDV,102,家非調,159,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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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侯明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建志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請
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而關於非訟事件
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
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明定。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
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 萬元,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前
揭規定,應以10年之期間計算總額為標的價額。據此,本件訴訟
標的經核定為240 萬元(計算式:20,000元×12月×10年=2,400
,00 0 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貳千元(2,000 元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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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