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24號
ULDV,102,司司,24,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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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潘少珠即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 財產為目的之程序。復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 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 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 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 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 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 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 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茲因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22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三、經查,本件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2 年4 月 1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 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0號卷宗核閱屬實。又 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2 年7 月22日清算完結,並檢 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 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含 股東出席簽到簿)、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影本等件為證,應 可信為真實。是依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 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 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 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 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 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 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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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潘少珠即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