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013號
ULDV,102,司促,9013,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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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01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宏義
債 務 人 郭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90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陣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按行政院農業委│
│  │895000│     │1月20日起  │7月20日止  │員會規定之利率│
│  │元  │     │      │      │年息2%機動調整│
│  │   │     │      │      │計付利息。如上│
│  │   │     │      │      │項規定利率調整│
│  │   │     │      │      │時,同意隨同調│
│  │   │     │      │      │整。     │
│  │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7月21日起  │      │以內,逾期本金│
│  │   │     │      │      │部分改按全國農│
│  │   │     │      │      │業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即年息2.956%│
│  │   │     │      │      │)加一成計息;│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逾期本金部│
│  │   │     │      │      │分改按全國農業│
│  │   │     │      │      │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即年息2.956%)│
│  │   │     │      │      │加二成計息。(│
│  │   │     │      │      │上項利率均隨機│
│  │   │     │      │      │動調整。)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895000│     │7月21日起  │      │以內,逾期利息│
│  │元  │     │      │      │部分改按全國農│
│  │   │     │      │      │業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即年息2.956%│
│  │   │     │      │      │)加一成計收違│
│  │   │     │      │      │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逾期│
│  │   │     │      │      │利息部分改按全│
│  │   │     │      │      │國農業金庫基準│
│  │   │     │      │      │利率(即年息2.│
│  │   │     │      │      │956%)加二成計│
│  │   │     │      │      │收違約金。(上│
│  │   │     │      │      │項利率均隨機動│
│  │   │     │      │      │調整。)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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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