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00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宏義
債 務 人 郭陳不(即郭寅之繼承人)
郭金水(即郭寅之繼承人)
郭淑惠(即郭寅之繼承人)
郭家涵(即郭寅之繼承人)
郭安裕(即郭寅之繼承人)
郭陣
一、債務人郭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5,000 元,
及自民國102 年1 月15日起至民國102 年7 月6 日止,按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2%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2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
6.82% )加1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
款利率(即年息6.82% )加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
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即年
息6.82% )加2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
本放款利率(即年息6.82% )加20% 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
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債務
人郭陳不、郭金水、郭淑惠、郭家涵、郭安裕於繼承被繼承
人郭寅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就
債務人郭陳不、郭金水、郭淑惠、郭家涵、郭安裕於超過繼
承被繼承人郭寅之遺產範圍限度內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