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973號
ULDV,102,司促,8973,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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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蔡富祥即蔡政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富祥即蔡│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1418 │政宜   │09月25日起 │      │點七四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富祥即蔡│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253元│政宜   │09月25日起 │      │點七四    │
├──┼───┼─────┼──────┼──────┼───────┤
│ 003│新臺幣│蔡富祥即蔡│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5187元│政宜   │09月25日起 │      │點七四    │
├──┼───┼─────┼──────┼──────┼───────┤
│ 004│新臺幣│蔡富祥即蔡│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14元 │政宜   │09月25日起 │      │點七二    │
├──┼───┼─────┼──────┼──────┼───────┤
│ 005│新臺幣│蔡富祥即蔡│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5177元│政宜   │09月25日起 │      │點九七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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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