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債 權 人 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債 務 人 林瑞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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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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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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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6月5日 │250,000元 │FN4973974 │101年7月3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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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1日 │150,000元 │IN4269498 │101年7月3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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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3日 │400,000元 │IN4269482 │101年7月3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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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3日 │250,000元 │IN4269476 │101年7月3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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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5日 │300,000元 │FN4973967 │101年7月5日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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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7日 │500,000元 │IN4269758 │101年7月9日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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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7日 │200,000元 │IN4269763 │101年7月9日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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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10日 │200,000元 │IN4269770 │101年7月10日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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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12日 │200,000元 │IN4269765 │101年7月12日 │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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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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