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39號
ULDV,102,司促,8539,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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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債 權 人 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債 務 人 林瑞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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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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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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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6月5日      │250,000元       │FN4973974  │101年7月3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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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1日      │150,000元       │IN4269498  │101年7月3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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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3日      │400,000元       │IN4269482  │101年7月3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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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3日      │250,000元       │IN4269476  │101年7月3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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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5日      │300,000元       │FN4973967  │101年7月5日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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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7日      │500,000元       │IN4269758  │101年7月9日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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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7日      │200,000元       │IN4269763  │101年7月9日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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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10日     │200,000元       │IN4269770  │101年7月10日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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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7月12日     │200,000元       │IN4269765  │101年7月12日     │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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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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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