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25號
ULDV,102,司促,8325,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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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煥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祭祀公業張炎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聲請人之訴有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祭祀公業張炎發給支付命令,並 陳述其原法定代理人恐已不在人世,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提出祭祀公業張炎之管理人張 火生、張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該兩人已不具當事人能力 ,則應查報正確之管理人。聲請人已於民國102 年9 月30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 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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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