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886號
債 權 人 潘瑞銘
潘寶彩
潘瑞億
潘進吉
潘世真
潘信助
潘秉宏
潘錦燕
潘秉豐
潘美娟
潘美妙
潘昶伶
潘信全
潘力賓
潘燕萍
潘秀芳
潘立勝
潘黃素瓊
朱貴花
沈來好
李震合
李合宜
李秀鳳
李秀英
李秀雲
李合豐
債 務 人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自民國
49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
於超過之部分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亦有明定。本件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約定利率(每百元日息
壹角壹分),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
請求利息逾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