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81號
ULDM,102,附民,81,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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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李惠蘭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蔡張素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281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李惠蘭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蔡張素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 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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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