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張寬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蘭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