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58號
MLDV,102,補,658,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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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張寬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蘭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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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