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徐張招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全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000 元【計
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苗栗市○○段000 ○0000 0
地號土地面積約9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
00元=2,05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
二、被繼承人溫全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
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