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23號
MLDV,102,補,623,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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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張啟明
被   告 柳萬利
      呂貴美
      杜志明
      張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約60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00 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72,000 元(計算式:60平方公尺6,200 元/ 平方公尺=372,
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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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