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33號
MLDV,102,補,533,2013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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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張明珠
被   告 謝春光
      謝木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00元【計
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30 元=65,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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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