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振隆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富久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函。
二、富久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民國102 年10月15日選舉清算人股東臨時會議出席股東名冊
暨簽到紀錄。
四、民國102 年10月26日審查清算人製作財務表冊之股東臨時會
議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五、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
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
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
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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