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宇盛企業社即蔡淑鑾
辜舜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7,844 元(其中坐落苗栗縣後
龍鎮苦苓腳1292-8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所示A 部分面積170.47平
方公尺×3,859 元【被上訴人99年拍定時之單價價格】=657,84
4元 ,加上坐落上開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後龍鎮○○里0
鄰○○○000 ○0 號建物價額【即被上訴人99年拍定價格】5,38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茲據上訴人上訴時繳納
16,796元及於102 年5 月31日繳納73,804元,不足594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至於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