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5號
MLDV,100,建,5,201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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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許資生
被   告 晨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順銘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複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102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100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 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 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 第2項 定明明文。原告起訴時,依據依據兩造間之承攬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新台幣(以下同)3,212,183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準備程序及提出之民事 準備㈡狀(見本院卷㈠第104 、109 、112 頁)擴張及追加 請求:⑴承攬報酬(即依被告主張之總包價法計算差額)26 1,188 元、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逕依原告提供之補強設計評 估中建議方案之一種補強方案,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327, 963元、⑶原告返還代墊委外廠商之鋼筋檢測與判 讀費用354 ,600元,合計請求被告給付4,155,934 元,及自 100 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又於102 年7 月9 日就上述返還代墊款部分減縮為352,80 0 元(見本院卷㈢第260 頁),故其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變 更為4,154,134 元。原告另於102 年10月15日審理時就上開 請求本金之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自100 年11月30日」。被告 就原告上開訴之追加、變更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依上開說明,視為同意原告之變更或追加;且除原告追加 上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代墊款之本息外,其餘部分均係基 於其起訴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綜上,原告上開追加或變更,均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紀順銘為大學同班同學,原告為台 灣大學土木工程學博士。被告於99年間承攬竹北國中、中正 國小、獅潭國小、獅潭國中、藍田國小、鶴岡國中、北屯國 小及太平國小等8 所學校「校舍耐震詳細評估及補強設計監 造技術服務」工程(以下稱系爭服務工程),將系爭服務工 程中除監造部分外委託原告辦理,並請原告擔任其中7 所學 校計畫主持人及6 所學校之簽認技師(詳如起訴狀附表一) 。原告於99年3 月18日至100 年1 月24日陸續完成其中該8 所學校第一階段「詳細評估及補強建議技術服務(以下稱「 詳評及補強建議」)」工作及竹北國中之第二階段「補強設 計技術服務(以下稱「補強設計」)」工作。兩造約定於被 告扣除5%稅金及委外費用外,餘款由被告與原告均分。經原 告詳細計算,第一階段已全部完成,被告應給付原告含稅為 3,00 3, 183 元(詳如起訴狀附表二),第二階段竹北國中 已完成,應給付原告含稅為209,000 元(詳如狀附表三), 被告共應給付原告含稅為3,212,183 元。經原告詢問新竹縣 政府等相關單位,被告已領到上述服務費用,原告多次請求 被告給付上述款項,原告於100 年2 月17日下午4 時許至被 告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紀順銘之配偶周淑慧表示,被告公 司帳目由其負責管理,沒有她同意,原告一毛錢也拿不到, 以被告公司數量仍在核算、虧錢等為由拒絕付款,並表示被 告公司不歡迎原告,要求原告立即離開,否則立刻找警察趕 走原告。此時,紀順銘已回到公司,客氣地向原告表示一定 會支付上述款項,但何時支付則未言明。
㈡查本案之評估報告及會議簡報由原告處理,總共22棟19本房 屋之評估報告,每棟評估報告花原告7 天以上之作業時間及 電腦計算(未含原告48次出席會議、簡報及評估報告修改等 ),且被告從未作過此種類似校舍耐震評估及補強設計監造 技術服務之評估經驗,本案幾全由原告施作、評估,然原告 基於與紀順銘同學之情誼關係,不計較委託費用,全力協助 ,僅以前述合約方式委託。但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紀順銘之 配偶周淑慧卻以如此態度對待原告,原告甚感訝異與難過! ㈢被告公司一再更換公司承辦人,且被告已另覓合作對象: ⑴第一階段「詳細評估及補強建議技術服務(以下簡稱詳評 及補強建議)」工作期間,被告不願投入人力支援原告, 且一再更換員工。由於被告未曾有過「校舍耐震評估及補 強設計監造技術服務」經驗,因此造成技術服務工作延誤 。第一階段詳評及補強建議工作自99年5 月至100 年1 月



,多半由原告完成,工作期間被告共更換8 名員工,依序 如下:①劉欣樺(資深員工,接任約2 個禮拜後更換)② 徐薇(本案新進員工,接任約2 個禮拜後離職)③劉純良 (本案新進員工,接任約1 個月後離職)④林良宗(本案 新進員工,接任約1 個月後離職)⑤陳宜峰(本案新進員 工,接任約3 個月後離職)⑥胡莉萍(舊員工,接任約3 天後離職)⑦候振源(本案新進員工,接任約2 個月後離 職)⑧陳鈺紋(本案新進員工,現任)。
⑵被告因公司繁忙,一再託辭不願進行第二階「補強設計技 術服務」工作,且已另覓合作對象:
⑵第二階「補強設計技術服務(以下稱補強設計)」主要工 作為繪製補強設計圖說、預算書製作及補強結果抗震能力 分析,繪製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製作為被告專長,該部 份由被告負責,原告則負責補強結果抗震能力分析。被告 因公司繁忙,一再託辭不願進行第二階段補強設計工作, 且曾經向各學校表示「校舍耐震評估及補強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非土木技師業務,應由建築師負責辦理,之後因各 學校均表示若不進行第二階段工作,則不願支付第一階段 費用而作罷。以新竹市竹北國中第二階段工作為例,新竹 市竹北國中於99年6 月15日完成第一階段工作後,被告即 進行該校和平樓A 棟,和平樓B 棟,信義樓三棟建築物補 強設計圖說繪製及預算書製作,然而99年10月29日第一次 審查會議時,被告僅提送原告提供的4 張參考圖說,甚至 於圖說上學校名稱「秀巒國小」亦未更改,更甚者為99年 12 月13 日第二次審查時,被告未提供任何書面資料,因 此兩次審查會均僅審查原告提供的「補強結果抗震能力分 析資料」,且兩次審查意見均與被(原?)告無關。依規 定兩次審查不過,必須送國家地震研究中心進行「特別審 查」,本案最後於100 年1 月24日完成特別審查。為了補 強設計工作能順利進行,被告原同意原告找「大炁工程顧 問公司」協助繪製圖說,進行兩天後被告反悔表示公司會 另派員辦理。原告因被告無法配合,建議另覓合作對象, 被告已同意並已另覓合作對象,第二階段工作簽認技師也 已更換。
⑶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已依約完成詳評及補強建議,並將22 棟19本評估報告交付被告轉交給業主,被告依約即有給付 原告上述款項之義務,且業主(8 所學校之評估案件各自 獨立)已撥款予被告,被告自應立即將自業主受領之款項



依約給付原告。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述委託費用予原告, 爰依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㈣追加「總包價法」計價差額261,188 元,第二階段「補強設 計詳細評估」侵權費用327,963 元,支付委外廠商鋼筋掃描 及判讀費用352,800 元:
⑴被告隱瞞其與業主間之合約採「總包價法」計價方式,經 查「藍田國小A 棟」、「北屯國小活動中心」及「太平國 小南棟」等三棟校舍於完成第一階段工作後,不必進行補 強,也就是說不必進行第二、三階段工作,被告應多支付 原告「總包價法」計價差額261,188 元。 ⑵獅潭國小、獅潭國中、鶴岡國中、中正國小等4 所學校第 二階段補強設計中之詳細評估,被告假借原告名義,逕依 原告第一階段所提兩種補強建議方案中的一種資料送審, 這種未經同意的侵權行為,原告要求支付「補強設計詳細 評估」費用計327,963 元(計算式:【209,000 ÷2 +16 5,0 00÷2 +54,450÷2 +222,750 ÷2 +0.446 ×44,0 00/2】×0.95)。
⑶原告為7 所學校計畫主持人,委外單位均是由原告商請試 驗,第一階段詳細評估合約金額共計7,289,435 元,委外 費用918,600 元(約占12.6% ),其中鋼筋檢測與判讀, 報告書中實做數量共計781 處,經原告與委外單位洽談後 同意以591 處計算,每處以600 元計價,合計354,600 元 (詳如準備㈡狀附表五)。委外單位於99年7 月已陸續完 成試驗,自100 年2 月起要求被告支付報酬,被告同樣以 未簽約為理由而不願支付報酬,委外單位只好要求原告先 行墊付報酬352,800 元,原告已代為墊付,自得依法請求 被告給付。
㈤對於被告於101 年5 月8 日答辯狀及當庭辯詞陳述如下: ⑴被告辯稱第一階段審查期限,應自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完 成,與事實不符。依合約第12條規定,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履約期限:自簽約當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審查時間不計 入履約期限,以甲方發文或書面通知為主),原告均依合 約規定,於簽約當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報告書送審,並無 延誤情事。查8 所學校中有六所學校,審查會僅開1 至2 次就完成通過審查,僅台中市「北屯國小」及「太平國小 」兩所學校審查會各5 次,造成多次審查原因乃被告失誤 所致,由於被告未曾有過本件工作經驗,審查會中一再以 未經修正之錯誤報告書版本送審,造成審查委員不耐而拒 絕審查。此外,被告不願投入人力支援,一再更換以完全 沒有經驗的新進員工辦理,99年10月至11月期間,更有兩



個月無人承辦,該兩所學校審查因此造成延誤。被告提不 出原告遲延答覆情事,且未曾告知業主要扣款,將責任完 全歸責於原告,與事實明顯不符。
⑵被告辯稱原告未依約「完成一定工作」前,自得拒絕本件 承攬報酬之給付,與事實不符。原告於99年3 月18日至10 0 年1 月24日陸續完成其中8 所學校第一階段詳評及補強 建議工作及第二階段竹北國中補強設計工作。依約定被告 於扣除5%稅金及委外費用外後,餘款由被告與原告均分。 本件係被告配偶周淑慧於100 年2 月17日表示,不願支付 任何費用,同時被告亦表示,第二階補強設計報酬均分不 合理,其請其他位技師報價結果,為合約價30% ,原告要 求50% 不合理,因此要求另覓合作對象。原告認為被告已 無合作誠意,因此同意終止合作關係,被告竟然以原告未 依約「完成一定工作」而拒絕本件承攬報酬之給付,明顯 均與事實不符。
㈥對於被告於100年5月24日答辯狀及當庭答辯之陳述如下: ⑴被告辯稱其與業主之契約為「總包價法」,並辯稱原告「 未依法完成一定工作前,不得請求」,顯無理由: ①被告辯稱依據各學校契約第3 條契約有關價金之給付, 係以「總包價法」,原告並不知情,被告與業主如何約 定,為被告與業主間之事情,不能據以主張被告為業主 完成全部之工作,被告才有給付原告之義務。何況,若 被告與業主為「總包價法」,通常被告仍可按期計價請 款,被告以此辯稱原告無請求權,顯有誤會。
②原告與被告之約定可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詳評及 補強建議」:工作內容主要為現場調查、提送兩種補強 建議案及經費概估供學校編列預算,原告已完成8 所學 校第一階段工作。第二階段為「補強設計」:含繪圖、 預算書製作及補強後耐震能力評估審查,必須第一階段 完成並審查通過後才會進行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為「監 造」:由被告辦理,必須第二階段完成並審查通過後, 才會進行第三階段。由起訴狀所述,原告已為被告完成 第一階段工作,及部分學校第二階段工作,被告應依約 給付原告費用。至於被告於100 年5 月24日答辯狀第4 點所主張之被告與業主或第三人之契約,為被告與其他 人之約定,被告以此辯稱原告未完成一定工作,顯無依 據。
③何況,原告於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之3,212,183 元,是 由被告依據各校合約提供,若「總包價法」屬實,則被 告應多支付原告261,188 元,因為「藍田國小A 棟」、



「北屯國小活動中心」及「太平國小南棟」等3 棟校舍 於完成第一階段工作後,不必進行補強,也就是說不必 進行第二及第三階段工作。
④被告一再以未簽約不知如何支付報酬,要求原告負舉證 責任,由於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紀順銘為大學同班同 學,雖未辦理簽約,惟原告與其他建築師合作模式,被 告均知情,且98年間紀順銘曾主動介紹證人梁仁勳建築 師委託原告辦理新竹國小第二階段「補強設計」工作。 另梁仁勳建築師更於99年介紹證人曾瑞宏建築師委託原 告辦理竹南國中、后庄國小、大河國小等學校第一階段 「詳評及補強建議」工作,合作模式均相同,競標案獲 得、計畫主持人、現場調查、繪圖、報告書製作及簡報 、分析結果上傳國家地震中心及簽認…等均由建築師負 責辦理,原告僅負責「校舍耐震能力分析與評估」資料 提供及出席審查會議說明分析結果,費用則是扣除委外 部份後,各分一半。
㈦對於被告於100 年6 月23日答辯狀及當庭答辯之陳述如下: ⑴第一階段「詳評及補強建議」審查工作已於100 年1 月24 日完成,依據被證二所提8 所學校進度,截至100 年6 月 22 日 除了北屯國小、太平國小及獅潭國小尚在「驗收中 」之外,其餘5 所學校已完成並已領取費用,第二階段4 所學校已完成,4 所學校審查中,顯然第一階段審查工作 已全部完成完成,被告辯稱原告尚未依約完成一定工作, 與事實不符。
⑵被告曾於99年11月2 日被告指示員工候振源工程師提供「 合約總額及各階段分配金額」給原告(詳如準備㈡狀附表 四),經比對與被證三完全相符,表中顯見被告與原告合 作模式實際上早已談妥,被告一再辯稱未簽約無法支付費 用與事實不符。
⑶第二階段「補強設計」竹北國中兩次審查都因被告未提送 補強圖說及預算書,導致審查單位要求提送國家地震中心 進行特別審查,特別審查已於100 年1 月24日完成,會中 審查專家對原告負責的部分「補強設計詳細評估」並無特 別意見,被告辯稱該案進度仍「待國震中心審查」明顯與 事實不符。又竹北國中補強設計特別審查會後,被告一再 表示,其他技師「補強設計詳細評估」報價僅需30% 費用 ,原告卻要收取50% 費用,原告認為被告已無合作誠意, 被告過去並無相關工作經驗,除了太平國小外,前7 所學 校工作都是由原告代為標得,且補強設計期間被告僅指派 新進員工陳鈺紋工程師之負責,由於陳員過去並無相關工



作經驗,且非建築相關科系畢業,更不會電腦繪圖,因此 ,原告認為無法配合而同意被告另覓合作對象。事後卻發 現,被告並未另覓合作對象,苗栗縣中正國小、獅潭國小 、獅潭國中、藍田國小、鶴岡國中等5 所學校「補強設計 詳細評估」被告都是假借原告名義,逕依原告第一階段所 提兩種補強建議方案中的一種資料送審,該5 所學校審查 單位為國立聯合大學,審查會召集人李增欽教授曾經向原 告表示,雖然原告未出席審查,基於對原告信任同意通過 審查,惟少數校舍補強位置稍有變更,商請原告稍事修正 後就同意通過審查,事後原告雖未同意代為修正,對於這 種未經同意的侵權行為,原告要求支付費用。⑸被告自10 0 年2 月起,在多所學校已領得第一階段服務費用,原告 再三催促被告針對已領款的部分支付費用,被告均相應不 理,一開始是以尚未收到款項塘塞,之後以未簽約為由拒 絕撥款,且一再刁難要求原告補送第一階段資料,原告認 為,被告可能因北屯國小及太平國小補強設計另行委託無 法順利完成而刁難原告與委外單位。
㈧對於被告101 年12月6 日民事答辯狀㈣之陳述如下: ⑴詳細評估報告書僅附件一是由被告製作完成,每份報告書 約3 至5 頁,其餘都是由原告製作完成,第一次審查報告 書也是原告製作提送,一般行情被告約可收取15%~20% 費 用(含公司行政作業費),原告已同意支付50% 費用,不 應再將員工薪資及雜支等列入計算,尤其是8 所學校於99 年6 月15日至100 年1 月20日陸續完成第一階段詳評及補 強建議工作,被告將100 年2 月至101 年11月支出列入, 明顯不合理。另列獅潭國小、獅潭國中、鶴岡國中、中正 國小、藍田國小等補強設計,未委託原告辦理,其印花費 用明顯與事實不符。又被告將公司員工薪資(99年674,01 1 元、100 年743,728 元) 列入支出更是不合理。 ⑵多次開庭被告均承認有3 階段,本次答辯則辯稱並無3 階 段之分,原告認為,分3 階段是合約規定,被告也是依3 階段向學校請款,怎麼會沒否認有3 階段?被告並辯稱第 二階段並非被告之能力所能完成,言下之意好像原告不願 幫忙,事實並非如此。原告於99年3 月18日至100 年1 月 24日陸續完成其中8 所學校第一階段詳評及補強建議工作 及第二階段竹北國中「補強設計技術服務」工作,係被告 配偶周淑慧於100 年2 月17日表示,不願支付任何費用, 同時被告亦表示,第二階補強設計報酬均分不合理,經被 告要求他位技師報價結果,補強耐震評估費用為合約價30 % ,原告要求50% 不合理,因此要求另覓合作對象,原告



認為被告已無合作誠意,因此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⑶被告將「太平國小」多次審不通過歸責於原告不願修正, 導致與教授多次爭吵,與事實不符。查8 所學校中有6 所 學校,審查會僅開1 至2 次就完成通過審查,僅「太平國 小」及「北屯國小」審查會各開5 次,造成多次審查原因 乃被告一再更換員工,且以完全沒有經驗的新進員工辦理 ,並以未經修正之錯誤報告書版本送審,造成審查委員不 耐而拒絕審查,請被告提供詳評報告書定稿本,由內頁所 附歷次審查意見可資佐證。為了多賺取監造費,審查期間 被告一直希望原告將校舍列入需補強,原告認為,建築物 是否需補強是依分析結果決定,不是靠爭吵決定,詳評結 果審查委員亦同意四棟僅補強一棟,要知道,將建築物列 入不必補強,原告要負的責任更大,何必與委員爭吵? ⑷證人梁仁勳曾瑞宏都是住苗栗,原告都是因被告介紹而 認識,兩位證人均認為第一階段完成就應付費用,何來惡 意說謊模糊合約關係之必要。
⑸第二階段為補強設計,內容包含繪圖、預算書製作及補強 後耐震能力評估審查,被告辯稱第二階段非被告之專長, 根本無法執行,明顯與事實不符。查獅潭國小、獅潭國中 、鶴岡國中、中正國小、藍田國小(B棟) 等5 所學校之「 補強設計詳細評估」,被告逕依原告第一階段所提兩種補 強建議方案中的一種補強資料提送審查,審查單位「國立 聯合大學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招集人李增欽教授在不知 情的情況下,電話通知原告,審查會已進行多次,原告均 未出席,李教授表示,只要原告出席一次就要通過審查, 顯然被告有能力執行第二階段工作。本案100 年年初原告 雖應李教授邀請曾出席過一次審查會,惟會中已明確向審 查單位報告,補強設計被告已另案委託,報告書非原告提 送,原告對於提送之補強方法及位置並不了解。另查「被 證十四」被告僅委託「陳憲墀結構技師事務所」辦理「補 強後耐震能力評估」工作,至於繪圖、預算書製作及整合 工作是由被告獨力完成。由此證明,被告辯稱沒有能力完 成第二階段補強設計工作明顯與事實不符。
⑹工程發包前期作業到發包、施工、結算等為第三階段監造 工作,合約是由被告與學校簽訂,內容被告並未提供,況 且第一至三階段合約為制式格式,乙方無法更改,被告若 認為第三階段合約不合理簽約前應向甲方反應,別人都會 賺錢,被告認為每棟教室會虧10至20萬元是管理問題。如 前所述,被告辯稱原告拒絕施作第二階段補強設計與事實 不符。




⑺太平國小造成多次審查原因乃被告一再更換員工,以完全 沒有經驗的新進員工辦理,並以未經修正之錯誤報告書版 本送審,造成審查委員不耐而拒絕審查,將責任歸咎於原 告玉事實不符。詳評結果是否需補強依分析結果決定,至 於原告是否屢次遭委員修理,計算是否粗心錯誤,校長及 主力人員是否要求調整詳評技師,請被告提送太平國小詳 評報告書定稿本,由內頁所附歷次審查意見可資佐證。 ⑻「北屯國小」及「太平國小」補強設計被告並沒有委託原 告辦理,是否造成工程界之震撼與本案無關。另其提送另 行委託之相關資料,均為補強設計,與本案無關。 ⑼詳評報告業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並完成上傳國家地震中 心,每本報告書中也依規定置放光碟片,被告一方面表示 不懂詳評,一方面又質疑審查資料錯誤,存在明顯重大之 瑕疵,明顯與事實不符,被告若質疑審查結果有瑕疵,應 向審查單位提出,若是補強設計的瑕疵則與本案無關。詳 細評估是提送兩種補強方案及經費概估,補強設計則僅提 送一種補強方案,該方案不一定採用詳評方案,理論上補 強設計結構分析應比詳細評估更精緻,補強費用更準確, 補強設計分析只能拿詳細評估結果參考,不可以作為依據 ,否則,將來若補強設計分析出問題,是由補強設計分析 人員負責?或由第一階段詳細評估負責?當然是由補強設 計分析人員負責。因此,補強設計結構應重新分析。 ⑽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是由被告負責,是要找建築師幫忙 或被告自行製作與原告無關,況且獅潭國小、獅潭國中、 鶴岡國中、中正國小、藍田國小(B棟) 等五所學校送審時 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也是由被告公司自行製作,至於「 竹北國中」、「北屯國小」及「太平國小」查「被證十四 」被告也沒有另行委託,顯然繪圖、預算書製作及整合工 作是由被告獨力完成,被告辯稱對耐震建築業務並不熟稔 與事實不符。
⑪補強設計通常只安排兩次審查會,竹北國中第二次期末審 查時,被告未提送任何一張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兩次 審查會及一次特審委員對原告提送之資料並未表示任何意 見,被告辯稱原告遲延提送資料,導致員工離職明顯與事 實不符。至於合約是被告與學校簽訂,內容原告並不知情 ,被告認為竹北國中監造費僅21,450元太少,監造與本案 無關,被告若認為不合理應直接向竹北國中反應。再被告 辯稱本件合約爭議乃於國震中心審查時委員要求提供結構 計算書,原告拒絕提供資料及拒絕修正,導致國震中心決 議不通過審查,明顯與事實不符,請被告提供審查意見以



資佐證。
㈨對於被告102 年2 月22日民事答辯狀㈤之陳述如下: ⑴依據證人吳永琪102 年2 月22證述,詳細評估、補強設計 及監造是可以由不同技師承辦,也可以由不同技師簽證負 責。查第一階段「詳細評估及補強建議」成果報告上傳國 家地震中心,是原告負責,簽認也是由原告負責;第二階 段「補強設計及監造」上傳及簽認,則是由被告負責,另 外,業主支付費用也是分階段進行。因此,系爭工程合約 之內容詳評、補強設計及監造是可以分割的,與被告於民 事答辯狀㈤辯稱「依系爭工程合約及太平國小原承辦人吳 永琪於鈞院證述及說明,系爭工程合約之內容應包含詳評 及補強設計監造,是不能分割。」明顯與事實不符。 ⑵第一階段詳評及補強建議都是由原告進行簡報,且第一次 審查會報告書都是由原告提送,8所學校中的前5所學校很 快就完成審查。之後,因為被告不願意投入任何時間與心 力,且一再更換員工,並以未經修正的舊資料提送審查, 造成審查委員不耐煩,鈞院多次要求被告提送「歷次審查 會會議記錄」,被告均置之不理,且於民事答辯狀㈤中揚 言審查會錯誤應由原告承擔,明顯與事實不符。 ⑶被告於民事答辯狀㈤辯稱原告僅「就竹北國中之評估是由 原告施作,其他學校部分就僅係計算結構而已」云云。查 「竹北國中」為第六所提送審查報告之學校,前五所學校 很快就完成審查,若真的被告所陳述,原告只是「計算結 構而已」,那麼,被告公司過去既沒有任何相關工作經驗 ,被告協助員工又全部都是沒有經驗的新進人員,被告又 不願意投入任何時間與心力,報告書要如何製作完成?如 何去做簡報?又如何通過審查?顯然被告陳述不實。 ⑷「太平國小詳評報告書」為第八所(最後一所)提送審查 之學校。如前所述,被告重頭到尾都沒有投入任何時間與 心力,歷次審查簡報及第一次審查報告書都是由原告製作 完成,被告僅提供新進員工搭配,且一再更換員工,何況 ,被告員工在苗栗,原告人在台北,被告對於報告書內容 都不清楚,如何完成報告書?被告於民事答辯狀㈤說明四 中陳述,「太平國小詳評報告書之內容為例,其內容共有 10章節,其1-4 章由被告公司完成,第5 章為外包廠商完 成,第7 章及第9 章係原告計算完成,第8 及10章被告公 司員工協助修正完成…」,可以由報告書各章節撰寫內容 證明被告所言不實。太平國小詳評報告書共分十章: ①第壹章為「前言」:每本內容都一樣,僅學校及建築物 名稱不同,第一本是由原告撰寫完成,被告陳述第壹章



由被告公司完成明顯與事實不符。
②第貳章為「基本資料蒐集(由業主提供)」:內容必須 查看設計圖說梁、柱、樓版、窗台尺寸,並整理成表格 ,且內容必須與第參章「結構現況調查」及「分析輸入 資料」一致,被告沒有進行「結構尺寸調查」,也沒有 進行「結構分析」,如何填寫第貳章中之所有表格?又 如何研判資料正確性?因此,被告陳述第貳章由被告公 司完成明顯與事實不符。
③第參章為「結構現況調查」,內容包括:1.「建築物使 用現況」,現況是否有違規使用,必須由專業技師研判 及簡報,被告本人並未到場,因此是由原告完成;2.「 損壞現況」,建築物那些是屬於結構損壞,那些是屬於 非結構損壞,必須由專業技師研判及簡報,非專業人士 無法完成,被告本人並未到場,現場拍照及損壞說明都 是由原告完成;3.「結構斷面尺寸與原設計圖說內容比 對」,內容包括設計值、分析值及調查結果比對。「現 場結構斷面尺寸調查」是由陳裕芳先生免費調查(詳報 告書附件四鋼筋探測報告書),被告沒有員工查看「結 構斷面尺寸」,也沒有進行結構分析,如何比對?如何 撰寫報告?因此,該部分是由原告完成。4.「鋼筋探測 報告」及5.「保護層厚度檢測」是由陳裕芳先生進行現 場調查,由原告利用專用軟體判讀完成,被告沒有能力 製作,也無法協助。因此,該部分是由原告完成。 ④第肆章為結構「現況調查」及「損壞修復方式建議」: 必須由「評估技師」會同「使用單位」赴現場調查,其 結果如附件二、三照片所示。因此,必須由專業技師研 判及簡報,非專業人士無法研判及簡報,所以現場拍照 及損壞說明都是由原告完成,被告員工無法協助。至於 委員要求增加建築物「水平測量」及「垂直測量」,合 約並沒有規定,其他七所學校也沒有施作,由被告公司 就近補做並不困難,與原告能力無關。
⑤第伍章為「材料試驗」:是委外由厚生公司完成,試驗 結果只有附件,是由原告整理製作完成,試驗結果是否 符合規範規定,必須由專業技師研判,並作為詳細評估 評分析依據,被告員工沒有能力製作,也無法協助。 ⑥第陸章為「結構物基本分析資料」:內容包括結構系統 概要:內容包括建築物用途、靜載重、活載重,各樓層 重量、基地地盤分類、建物基本振動週期等,全部都必 須由詳評技師依規範詳細計算,被告員工沒有能力製作 ,也無法協助。




⑦第柒章為「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必須由詳評技師計算 ,被告員工沒有能力製作,也無法協助。
⑧第捌章為「修復補強方案規劃及建議」:是由詳評技師 依分析結果提出修復補強方案及建議,被告員工沒有能 力製作,也無法協助。
⑨第玖章為「修復補強經費概估」:是由詳評技師依分析 結果進行經費概估,被告員工沒有能力製作,也無法協 助。
⑩第拾章為「結論及建議」:必須由詳評技師根據前面九 章調查及計算結果綜合研判,被告員工沒有能力製作, 也無法協助。
綜上所述,被告仍認為原告只是「計算結構而已」,其餘 均是由被告員工完成,明顯陳述不實,至於其他陳述請被 告提送本案歷次審查紀錄佐證,不再贅言。
⑸有關鋼筋檢測費用部分,依據合約規定,現況調查資料應 包含:1.建築物使用現況(含加蓋、違建、夾層、提高使 用載重或更改結構主構件等);2.損壞(含裂縫)現況; 3.結構斷面尺寸與原設計圖說內容比對;4.鋼筋配置查核 (樑柱主、箍筋、保護層厚度檢測【非破壞性檢測】,由 於第一階段時間緊湊,其中第3 、4 兩項是由原告逕行委 託陳裕芳先生辦理,經被告員工指示,現場共進行781 處 「結構斷面尺寸」及「鋼筋檢測與判讀分析」(竹北國中 168 處、中正國小54處、獅潭國小42處、獅潭國中26處、 藍田國小61處、鶴岡國中42處、北屯國小264 處、太平國 小124 處。調查及檢測成果經原告判讀結果,其中190 處 因鋼筋保護層厚度較深,判讀效果不佳,雖然責任不在陳 裕芳先生,為了避免審查會時造成爭議,原告已先行將19 0 處調查結果刪除,並且不予計價,僅同意給付其中591 處費用(竹北國中123 處、中正國小47處、獅潭國小32處 、獅潭國中18處、藍田國小39處、鶴岡國中36處、北屯國 小183 處、太平國小113 處) 。被告101 年7 月3 日主張 ,別家廠商報價每處400 元,陳裕芳先生為原告姊夫收費 卻要600 元,若每處400 元以計價願意馬上支付費用。被 告辯詞與事實不符,原告只有一個姊夫,叫郭正全不叫陳 裕芳,原告事前已告被告知別家廠商報價每處400 元,多 半無法判讀鋼筋保護層厚,若冒然施作將來勢必重做,且 別家廠商報價每處400 元不包含「結構斷面尺寸量測」服 務,由於時間緊湊,詳細評估分析必須依據「鋼筋檢測與 判讀分析」成果進行分析,別家廠商無合作經驗,萬一「 鋼筋檢測與判讀分析」成果無法採用,詳細評估分析必須



重作,將來勢必造成愈期違約;況且,別家廠商絕對不同 意檢測結果部分刪除不價。經原告事前解釋後,被告認為 有理才開始施作。現場施作位置781 處多半是由被告員工 指示陳裕芳先生進行施作,781 處×400 元/ 處=312,40 0 元,與591 處×600 元/ 處=354,600 元相差僅42,200 元,若加781 處結構斷面尺寸量測費用,「鋼筋檢測與判 讀分析」費用354,60 0元尚稱合理。況且,被告若認為陳 裕芳先生報價太貴,應於開工前或完成第一棟後就應另覓 廠商,而不是經被告員工指示施作完成781 處後才說太貴 。至於被告宣稱報告是被告公司2 至3 個人協助判讀完成 ,與事實明顯不符。鋼筋檢測必須有特殊程式才能判讀, 且必須與「原設計圖」及「詳細評估輸入資料」進行比對 ,被告沒有特殊程式如何判讀,也沒有進行詳細評估,且 一再更換員工沒有專人查看原設計圖,如何比對?由於被 告本人未曾投入任何時間與心力,到現在對於鋼筋如何檢 測?如何判讀?如何比對仍然不清楚,才會說被告公司有 2 至3 個人協助判讀。
㈩被告102 年3 月8 民事答辯狀㈥臚列6 點缺失工程缺失,與 事實不符,分述之:
⑴竹北國中共有和平樓A 、和平樓B 及信義樓等三間校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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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