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2年度,1096號
MLDM,102,苗簡,1096,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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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南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南彬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捌公克)沒收銷燬,玻璃球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標題二、㈢第1 列之「102 年8 月5 日」 應更正為「102 年8 月12日」),證據名稱另補充「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1 份」。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 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 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 標準;另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宣告沒收銷燬(含包裝袋,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 討結果參照)、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之物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
被 告 朱南彬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通霄鎮五北里6鄰五北58之
2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
朱南彬曾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0年度簡字第18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 17日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於102年7月17日上午10時 許,在臺南市某工地,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駕車行經彰化縣埤頭鄉 ○道0號高速公路北上218公里處,為警執行勤務攔檢扣得甲 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64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 球1個而查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 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朱南彬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表、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原樣編號:102050)各1份。 (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 000號鑑驗書1份。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1 個。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朱南彬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甲基安非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如事 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 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係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球為 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檢察官 石東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佳莉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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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