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四六九號
原 告 哲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武男
訴訟代理人 張英傑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彥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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