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新生
相 對 人 簡阿尾
上列當事人間89年度裁全字第53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 45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林新生聲請命相對人簡阿尾起訴,然相對人已於 民國93年9月1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乙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 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