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02年度,98號
HLDV,102,司小調,98,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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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小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晶洗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強
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所定 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 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110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人 具狀表示因路途遙遠、舟車勞頓,無調解之意,請求進入訴 訟程序,此有聲請人民國102年10月3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 ,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 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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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晶洗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