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3號
HLDV,101,重訴,53,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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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劉淯陞
兼法定代理人 劉鴻昌
       吳苑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
       大愛托兒所
法定代理人  陳紹明
被    告 郭玫君
號              二樓之1
被    告 陳雅蒨
被    告 黃亭螢
共    同        三樓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訴訟代理人  宋健弘
訴訟代理人  聶齊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1號被告郭玫君等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郭玫君等涉有業務過失重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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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