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訴訟代理人 施敏雄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本院以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調查原告暐琦水電材料有
限公司之登記資料,然上開系統顯示查無資料,為確認當事人能
力之有無,原告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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