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2號
HLDV,101,重訴,12,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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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訴訟代理人 施敏雄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本院以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調查原告暐琦水電材料有
限公司之登記資料,然上開系統顯示查無資料,為確認當事人能
力之有無,原告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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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