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720號
FSEV,90,鳳簡,720,20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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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二О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參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一百二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一千零八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 安 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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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