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余秀玲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件:
請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前置協商部分:
㈠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正本。
㈡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對第三人之債權存在,如有請依照司法院 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 ist assist03- 04.asp)所提供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人之 債務人清冊格式填寫債務人清冊。
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 年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 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陳明。 ㈡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2 年8 月至同年9 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 (如薪資單或扣繳憑單)。
請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 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請釋明除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825號強制執行事件外,尚有無 其他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繫屬於法院,如有,請說明案號 及繫屬法院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