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董美蘭
董淑子
董淑芬
董芬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董勝龍
董高榮
董國榮
鄭董淑梅
董敏子
董敏華
董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事項尚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 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