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郭玉慧即臺東縣私立虹苗幼兒園
趙振福
趙陸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共 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49,632元,到期日為 102年8月20日,發票地為台東縣池上鄉○○村○○○街00號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02年8月20日相對 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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