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33號
TTDV,102,司促,4633,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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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張欽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欽勝於民國92年4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43,
   710元;利息6,015元;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2年7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343,710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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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