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張欽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欽勝於民國92年4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43,
710元;利息6,015元;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2年7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343,710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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