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資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叁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資儀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66元及費用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張資儀於民國101年7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707元及費用744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
算遲延利息。"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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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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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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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75元 │ 102年10月16日起至 │百分之13.74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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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6,089元 │ 102年10月16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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