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11號
TTDV,102,司促,4511,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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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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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