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46號
TTDV,102,司促,4446,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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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戴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
  ,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
  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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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