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07號
TTDV,102,司促,4407,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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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徐紅珠於民國94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
   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
   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截止
   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相對人徐紅珠94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5萬元,借
   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
   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
   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
   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86,390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
   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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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 96年6月1日起至  │百分之20  │          │              │
│1│  44,974元   │ 清償日止     │      │    無     │      無       │
│ │         │          │      │          │              │
├─┼─────────┼──────────┼──────┼──────────┼──────────────┤
│ │  41,416元   │ 96年6月28日起至  │百分之15  │ 96年7月2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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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