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送達代收人 蕭芬蓮
債 務 人 邱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玉貞邀邱燕華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年10月
2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09
年10月29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
起按年息百分之1.5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
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
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
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2年05月29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
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