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羅井苡
債 務 人 陳林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捌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