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278號
FSEV,90,鳳簡,278,20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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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王德文
  送達代收人 陳春華
  被   告 福斯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①緣被告與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共同簽訂倉儲服務契約書 ,由原告提供倉儲服務,被告支付倉儲物流費,雙方每個月均有對帳,被告之前 均有付款,且存放三種啤酒,分別為海尼根啤酒、頂級啤酒、罐裝啤酒,自八十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算一個月,倉儲費新台幣(下同)四 萬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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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斯特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