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黃玉雲
陳新樂
陳慧如
陳智彥
陳慧兒
兼上列原告
訴訟代理人 黃清課
複 代理人 黃麗玲
被 告 黃清國
黃清簾 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黃清簾應於庭期前以書狀提出分割暨貼補金額之方式,繕本逕送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清課及被告黃清國,其餘當事人亦得參照本件最新履測結果之複丈成果圖就本件分割及金額補償方式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