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2年度,3號
TTDM,102,原訴,3,2013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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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渝浤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對本
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原
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2年9月 4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8頁 )。是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 件刑事判決業經合法送達,並即時起算上訴期間。上訴人即 被告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2年9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 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記載「茲因被告不服原審判決,爰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懇請容後再予補呈」等語,嗣於 同年月11日雖再以刑事聲明上訴狀聲明上訴,然該上訴狀內 亦僅記載「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等語,仍未敘述上訴之具 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容有 未合。依前揭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 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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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