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92號
TTDM,101,訴,192,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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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金貴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
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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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