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陳松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 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 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1年3月27日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已於民國101年4月2日刊登新聞 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2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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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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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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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松正│京城商業銀行新市分│102年4月30日│4,8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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