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鄧淦敦
代 理 人 鄧文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3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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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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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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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9NY-0000000-0 │股票│1 │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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