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63號
TNDV,102,重訴,263,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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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原   告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上列原告合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132元,應徵收裁判費6
萬8,91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
8,4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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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