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 告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家亨
被 告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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